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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清单”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来源: 天津日报      浏览:21      

天津市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清单”


  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调动和保护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营造敢于担当、大胆转化、容错免责的成果转化氛围,日前,天津市科技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该指引适用对象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其他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参照执行。

  为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工作实践,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四种重点情形的政策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获取成果转化收入,不视为经营性收入。科研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依法依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按规定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不视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科研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依法依规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不视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科研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视为经商办企业,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根据指引,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下列情形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依规审核后,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产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单位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因以上主体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按照规定程序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改革要求,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记者 胡萌伟)

(新媒体责编:贡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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